下城区门户网站政协专栏

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服务

2015年《法律服务》(总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2015-11-06   来源:

2015115日刊 (总第十八期)

 

下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编委会

   任:周    

副 主 任:陈东明

   员:王勤保 周旦平   夏家品  

执行主编:王勤保 本期编辑:王勤保

网   址:http://www.hzxc.gov.cn/pub/qzxb/

 

 

 

 

 


 

 

浙法速览

我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强化诉讼监督

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文——加强家暴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杭州发布全国首个法律援助地方标准

交管部门:将依法严查“危险驾驶”案件

重点解读

六大变化看刑法修正案(九)

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最新动态

省政府召开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会

风险防控

新设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及规避方法

热点评析

要不要把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继承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本期编辑:王勤保

 

浙法速览 

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文

——加强家暴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日前,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介绍,近年来,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指导推动各地民政部门与妇联组织加强合作,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成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积极为因家庭暴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人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服务。全国有近400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5万人次左右。
  《意见》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全部纳入庇护救助范围,明确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化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原则,确定了及时受理求助、按需提供转介服务、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等主要环节和工作内容,并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意见》明晰了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将推动各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交管部门:将依法严查“危险驾驶”案件

今年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员超速等多种情形纳入了危险驾驶罪;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刑九”将于今年111日起实施。1022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发布提醒,希望广大驾驶人认真学习“刑九”的相关规定,熟知牢记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驾驶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省公安厅交管局介绍,“刑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的几种行为,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的,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原来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从近年来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看,这些行为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在“刑九”中均被入罪,处罚也“升格”为刑事处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刑九”还规定,驾驶人犯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省公安厅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刑九”的相关规定,莫把安全和法律当儿戏。
  据了解,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切实做好“刑九”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刑九”的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超员超速等行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
  同时,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在规范执法办案方面,公安机关将全面规范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将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执法人员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的,以及存在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六大变化看刑法修正案(九)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111日起实施。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变化。

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近年来,“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巨贪”。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一方面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释和完善。此外,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点评: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明确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明确警务执法的不可侵犯性,树立警察权威。

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点评:“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枪手”替考、“医闹”、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等社会陋习,人人深恶痛绝,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点评: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点评: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10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  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最新动态

 

省政府召开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会

   1027日下午,省政府在台州市召开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家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夏海伟出席会议,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赵光君主持会议,台州市委书记吴蔚荣出席会议并致辞。
  袁家军首先对台州市社区矫正“一评估三管理”的工作机制、积分制管理等创新做法作出了肯定,同时还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省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袁家军指出,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积极履职,扎实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形成了一系列很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袁家军强调,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促进刑罚正确有效实施、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教育帮扶,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项制度,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让他们安心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要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化水平,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通过推动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建,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继续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设,大力推进执法、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袁家军还要求切实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实地考察了台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建设情况和台州市椒江区社区矫正中心、椒江区海门街道育才社区矫正工作站、天宜社工服务社等工作情况。台州市、海宁市、义乌市政府分管领导在会上作经验交流。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