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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服务》(总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2016-03-09   来源:

下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            2016110

 

本期导读

◆浙法速览

   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

2016年杭州主城区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出炉

   ●出租房新规元旦实施 专治“群租”

●杭州市富阳区新政引关注:购房补助1% 最高80万元

◆重点解读

老板欠薪怎么办? 浙江省出台《仲裁条例》2016年起实施

房屋70年产权将结束?真相告诉你

◆最新动态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销售各环节中法律风险梳理

◆热点评析

   江苏卫视从此告别《非诚勿扰》?

 

◆编委会

   任:周  钢

副 主 任:张  青

   员:王勤保  周旦平  蒋  怡   夏家品   洪  波

执行主编:王勤保

本期编辑: 

   址:http://www.hzxc.gov.cn/pub/qzxb/ (杭州下城网政协子网“法律服务”栏目)

◆浙法速递:

 

大数据服务司法创新 云平台助推司法公正

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

   11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宣布在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受地域限制,许多案件从提交诉状到调解、举证、庭审等各环节成本高昂。本次阿里巴巴与浙江省高院的合作,将整合阿里巴巴旗下淘宝拍卖、阿里云和蚂蚁金服的资源优势,帮助浙江高院构建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服务体系。

   据悉,双方将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司法文书送达、芝麻信用、司法网络拍卖和云服务等专业领域深度融合,充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助推法院在送达、审判和执行环节提升效率。

   “网上法庭”作为双方在搭建“智慧法院”过程中的重要试水,目前已初见成效。通过使用今年8月底上线的“网上法庭”办案以来,杭州市各个法院效率明显提升,目前已经收案406件,进入调解阶段58件、立案审核115件、立案22件、判决8件。

   此次战略合作将进一步提升双方在司法网拍方面的效率。浙江省高院早在2012年就入驻淘宝拍卖的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覆盖全球的海量用户资源是浙江省高院在司法拍卖环节提高溢价率和保证公开透明的重要保障,今后,双方还将在法院执行和资产处置环节探索进一步的创新。

 

2016年杭州主城区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出炉

   20161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将按照新标准缴费,标准为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缴费比例固定为18%不变,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的80%300%之间自行确定。

   举例来说,以月平均工资4031元、月缴费基数比例80%的标准来计算,该员工的月缴费基数为3224.8元。按照18%的月缴费比例,则该员工每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为580.46元。即4031*80%*18%=580.46元。

   要注意的是,新标准中的主城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但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按新标准缴费。

   此外,11日起,参加市本级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须缴纳366.79元,其中包含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3元和医疗困难救助金1元。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1.67元。

 

 

出租房新规元旦实施 专治“群租”

   201611日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杭州范围内施行。

   《规定》首次对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限制”等做出了明确界定。

   每个居住室住的人数不能超过2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房产的中介,或者房产经纪人,被发现代理违规的“群租房”,将记入信用档案。

 

 

杭州市富阳区新政引关注:购房补助1% 最高80万元

经富阳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富阳区府办印发了《富阳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这一“旨在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造推进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加快商品住房去库存化,促进富阳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举措,一出台便引起各界关注。

根据文件,对在富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

而如果是富阳引进的人才,安居购房则可享受更优惠的补助政策。文件规定,与富阳区企业(不包括银行、邮政、电信等垂直部门)、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在富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套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达80万元。

其中,“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等国家级专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或一次性补助80万元;省“千人计划”入选人员、省特级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补助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等补助购房款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技师执业资格人员,补助购房款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本科学历,补助购房款的1.5%,最高不超过3万元。

《实施细则》共六条,包括推进保障性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人才安居购房补贴等内容。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二条“落实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据介绍,《实施细则》自128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购房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富阳区财政政府专项预算”。

◆重点解读

 

老板欠薪怎么办? 浙江省出台《仲裁条例》2016年起实施

   2015124日,全国首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仲裁条例》)获得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11日起施行。

《仲裁条例》分总则、调解、仲裁、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8条。

通过地方条例的出台,不仅将浙江省多年来调解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还结合实际创新浙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主要亮点有:

一是统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养老保险改革,明确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列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二是强化基层调解先行的制度设计,拓宽调解组织的范围,设立仲裁派出庭,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建立调解协议书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后的效力确认制度。

三是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虚假仲裁问题,完善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

四是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确立仲裁申请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设立30日内结案的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建立诉前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完善证据举证、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制度;对仲裁公告送达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三十日、集体案件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的特别规定。

五是建立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者定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明确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六是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结合浙江实际,明确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作为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有效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七是明确规定了调解员、仲裁员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仲裁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加上国内外多变的经济形势,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呈现出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待遇差别化的复杂趋势,劳资矛盾的对抗性日益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呈大幅增长态势,并保持在高位运行,案件量始终位居全国前三位。2008-2015年,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6万件,年均处理案件量达11万件、涉及劳动者140万多人。

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浙江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在紧紧围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这一主线,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双维护,妥善化解了大量的劳动人事纠纷,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2%以上。目前浙江省基层调解组织年均调处争议案件超过6万件,调解成功率93%,全省56%的争议首先在基层一线得到解决;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裁决率呈逐年下降态势,75%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使大量案件终结于调解仲裁阶段,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条例》创新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产生积极影响的典型案例:

一、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哪些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案例:张某是某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3年因年休假和年终绩效奖金分配金额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张某选择了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张某对此极为不满。

我国法律政策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般仅限于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争议,对其他争议的受理标准从严掌握,即原则上不予受理。根据我省新制定的《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适用本条例。因此,条例施行之日起,张某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仲裁委应当受理。

二、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制度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案例:胡某系某县企业外来农民工,因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与企业发生了争议,经当地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一周后企业反悔不履行协议,胡某只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历时近一年才拿回应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新条例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本案当事人胡某和企业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后,双方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企业不执行的,胡某可立即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三、社会保险费补缴作为终局裁决

社会保险费补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终局裁决范围?

案例:范某系金华市某工厂职工,因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争议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工厂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致使范某社会保险权利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对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仲裁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根据新条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仅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这将有利于及时解决像范某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争议,有力维护其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四、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终局裁决

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案例:王某系陕西来浙江的务工人员,在单位上班时摔伤,经仲裁部门确认,王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了伤残等级。紧接下去,王某又到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赔偿。由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王某又先后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待到执行到位,王某等待了近两年时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身处困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实践中,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工伤赔偿的目的。漫长的救济途径,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根据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诉,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

五、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

仲裁委员会发现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决和调解错误怎么办?

案例:2012年某市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在法院债权公告期间,企业老板为挽回损失,与10多名已不在岗职工串通,虚构双方存在100多万元工资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后当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该案系虚假仲裁,要求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调解书。但根据当时我国法律无规定仲裁机构自身的纠错机制,即仲裁委员会无权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本条例对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作了明文规定,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虚假仲裁经查证属实的,有权自行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六、集体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的文书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案例:程某等80人系某县服装厂职工,该厂因经营不善停工而拖欠职工工资200多万元,老板因无力支付藏匿。年底前,80多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服装厂老板而需要采取公告送达,至作出裁决后至少要公告送达二次,每次60天,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书无法执行。该80余人急等讨回工资回家过年,遂多次集体群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本条例,这类集体争议出现企业老板逃逸情况,仲裁机构受用送达公告的,只需每次公告10天即可,大大节约了审理时间,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维权

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不懂维权程序,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2014年,嘉兴市某家具厂发生一起特大集体争议,涉及劳动者402人,多数员工因家具厂拖欠数月工资而生活拮据。嘉兴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一时间介入并主动联系司法局指派律师援助,帮助安抚员工情绪、提供法律指导并完成推举员工代表、起草仲裁申请书等一系列工作,最终调解结案,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历时4天。

当前,浙江省已经在各级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条例对这项工作加以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定期为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将法律援助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拓宽法律援助对象,做到“应援尽援”,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八、财产保全保证裁决执行到位

公司转移资产或者老板逃逸怎么办?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7月底累计拖欠百余名工人工资63万余元。公司被多家债权人单位起诉,工人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债权人来公司讨债,有些债权人还企图拿走公司的设备来抵债。7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失去联络下落不明。想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不知何时才能拿到手里,工人们心里十分焦急。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类似情况下裁决的执行到位,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70年产权将结束?真相告诉你

 

取消“70年大限”?可能是场误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18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会议公告。有媒体报道中表述,公告中“中央将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时限制”,于是引发了各界关于“取消70年大限”的猜测。

   事实上,官方正式的表述是“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而不是“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时限制”。

正解:“70年产权”实指土地使用权,不会改变

   “永久产权”的说法显然是一种误读。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得到《宪法》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我们一般说的40年、50年、70年的设限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不用担心,可依法续期

   70年的产权限制让人如此不安,无非是担心到期了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至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土地法》上写着,土地使用到期限得继续交钱。两个法中一个告诉你可以有权利继续住,另一个法告诉你再交点钱,至于交多少钱,续多长时间,还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新动态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 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1. 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 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3. 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4. 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 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2. 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三)强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在法制部门增设受案立案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执法办案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民警从事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块,为受案立案工作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和必要的基础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改革要求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和广大民警宣传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销售各环节中法律风险梳理

 

企业的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热点问题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及一些新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出台,国家正在建立一种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对于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可能对于社会经济有不利影响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和趋势近年来正在越来越大,主要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的一房二卖行为在退赔违约金后还要承担不超过房屋市价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以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中食药不符合规定要承担的十倍于价格的惩罚性赔偿为例。

   汽车作为大众消费品中的大额消费品如果涉及到消保法中的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也同样可以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近年来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注意,各类专业打假团队也越来越多,专业化也越来越强,企业对于这样的现状,应当注意自身产品的品质及合规问题。

企业如何应对现状?

   当产品出现问题时,无论是生产者或是经销商,都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最后的赔偿问题由出问题的环节的责任者承担责任,经销商无法通过不是自己出售过程中的问题作为抗辩来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企业作为生产商在生产的把控环节中,应当首先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要求。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注意行业产品标准的更新变化。

   1、宣传方面,在新的广告法出来后,应当注意宣传用语的使用,产品的标签和标识应当事先做好相关认证,避免此类风险。

   2、产品的销售方面,逐级销售的过程中,应避免对产品的夸张夸大描述,对于产品售前的更新,激活,维护应当注意限度范围,避免对产品的质量造成损害。在销售过程中的夸张描述可能招来后续的不利后果,所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方式方法进行严格的培训与指导。

   3、在货物的交付过程中,通过对货物的仔细验收和签收的验收协议,可以规避很多产品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残次产品。而通过商家对消费者货物交付的详细交付流程,可以避免后续的很多法律风险。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及时召回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承担更大的后续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

   4、在产品的售后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应急机制来防止消费者的许多不满等问题。

 

 


◆热点评析

 

江苏卫视从此告别《非诚勿扰》?

   日前,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历经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盈科肖才元律师团队代理原告获得终审胜诉,成功代理“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现已被终审判决判令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一、案件事实

   江苏卫视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系国内家喻户晓、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最高的一栏节目。

   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2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9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的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肖才元律师、郭耀鹏律师于2013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之后,原告金阿欢提起了上诉。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2、《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

   3、《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与原告服务造成混淆?

   本案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主要抗辩观点为:1、《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2、《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3、《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上诉人)的主要观点是:1、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被告的附属者,《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卫视专享使用的,所谓的“出品人”由谁挂名,只是被告内部单位考核事宜。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是适格主体。2、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3、诉讼前被告自我介绍、广电总局文件、新华网官方评述上,均将《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4、《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是按照常规性的服务行业的分类类名划分的,并没有考虑也根本无法考虑到行业中的一些非普遍性的特殊情形(如电视台刻意从事超出服务行业的一般性分类、延伸覆盖至其他行业服务的情形,如交友婚介服务的情形)。《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第41类并不包括行业的个性超越该行业的常规特征并覆盖其他行业的情形。也就是说,第41类的电视娱乐服务如超出该行业的特征,覆盖“交友、婚介服务”,并非是《区分表》的原意。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上看,当从事某一类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性特征并延伸覆盖其他类服务时,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区分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应让位于司法解释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标准。《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上诉人)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5、《非诚勿扰》栏目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上诉人)商标音、形、义相同。6、从不同角度来看,《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我方服务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上诉人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2015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四、简评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跨三年之久。本案终审判决将《非诚勿扰》电视服务认定与第45类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相同,是理论与实践中的一项重大的突破,终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认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2007年“蓝色风暴案”之后,各省法院也陆续做出相关的判决。 但总的来说,法院判决”反向混淆“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至于本案是否会进行再审,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