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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服务》(总第二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6-06-01   来源:

下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            201655

 


本期导读

浙法速览

  浙江高院: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护航G20峰会

浙江省出台扶持政策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杭州市修订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保障G20峰会

杭州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重点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重点解读

 ■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重点解读

最新动态

下城区司法局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G20峰会

 ■ 下城区天水街道成立G20法律服务先锋队

风险防控

《刑法修正案(九)》打击恐怖主义,保障人权

热点评析

 ■ 杭州警方行政拘留7名大气污染责任人

 

 

本期编辑:周旦平

 

 

 

 

 

 

 

浙江高院: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护航G20峰会

 4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暨G20峰会维稳安保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部署2016年队伍建设工作任务和杭州G20峰会维稳安保工作。

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要求,全省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不懈推进“队伍建设年”活动。要严肃执纪,敢于较真,自觉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一案双查”工作倒逼责任落实。

陈国猛还强调,G20峰会是我国今年最重要的主场外交,也是让全世界感知中国魅力和浙江风采的一个重要窗口。全省法院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涉诉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级法院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成立本地区法院峰会维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要严格落实“护航G20”维稳安保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层层签订维稳安保工作责任状,对未按时完成任务、发生有影响事件的,都要及时启动调查,认定责任,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浙江省出台扶持政策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124日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条例于201651日施行,通过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其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浙江省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从绿色建筑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可以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根据条例,浙江省有关部门将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条例鼓励社会各界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同时,条例在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等方面均有扶持政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居民购买绿色建筑贷款也有比较大的优惠。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此外,条例还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杭州市修订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保障G20峰会

新修订《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11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611日起正式施行,原201233日公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从条文数量上比原《办法》多了八条,主要增删及细化内容如下:

一、将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列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定义内,扩大了管理办法保护对象的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工作,有权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采取排除妨害等相应措施;

三、扩大了运营单位的职责,运营单位需要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期的保护区日常管理,完善轨道交通运输监控信息系统,同时每年还要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考核评议;

四、对于乘客方面,加大对逃票等不诚信行为,可以加收罚款,严重的将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五、作业单位需和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保护的责任分配,作业过程中不得危及运营安全。

新办法从监管部门、运营者、作业单位及乘客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对突发情况的事先预防和事发后的应对,同时兼顾诚信风气的建设,为杭州举办大型会议有关轨道运营方面提供了操作导引和法律保障。

杭州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1641日,《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分为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公众参与、制度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从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生态规划和生态经济、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和公众参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等方面对如何保障和促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规定。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领域,需要对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综合性规定,突出方向性、原则性和倡导性。《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出台,将立法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杭州市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杭州市环保局将加大《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大力推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重点解读

201512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法明确表示,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法律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自201611日起施行。

   一、为何会出台反恐法

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前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以及缔结参加的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二、为何规定网络协查义务

在反恐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机构和企业,都对反恐法的一些条款提出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中国表决通过的反恐法,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从评估情况看,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或损害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问题。

之所以制定相关规定,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恐怖主义出现一些新趋势,越来越多恐怖分子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且已成为国际公害。

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从目前各国做法看,一方面是研究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另一方面要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相应规定,欧美等国家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

三、如何平衡反恐和保障人权?

反恐法很多条文都涉及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首先,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反恐怖主义措施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手段,同时加强执法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中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还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即认为开展反恐怖主义不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非常注意规范执法以及公民和组织的救济性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的人员,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开展反恐工作如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赔偿、补偿。在反恐工作中,法律赋予一些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权力,同时明确要求,如果经审查发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重点解读

一、《规定》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是什么?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对涉及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问题应向哪些部门反映?

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问题,可向属地公安机关反映;对违法建筑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住宅小区房屋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问题,可向属地房产等主管部门反映;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问题,可向国土或城管执法部门反映。

三、什么是“居住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四、哪些房屋不得用作居住房屋?

《规定》明确了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等三类房屋不得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个人或单位出租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什么是“最小出租单位”?

最小出租单位是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且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阳台、餐厅、卫生间等是否可以出租供人居住?

不可以。根据《规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餐厅或卧室是否可以分隔后出租?

不可以。根据《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意见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时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后进行出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居室人均最小使用面积有何规定?

《规定》明确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居室租住人数有何限制?

《规定》明确了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出租人对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出租房屋有什么样的管理责任?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房屋出租人需要报送哪些信息?如何报送?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信息: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人,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未按时报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未按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十二、房屋出租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出租时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人;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控制同一居室的实际居住人数;

(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七)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八)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个居室的居住人数上限;

(三)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

(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八)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房屋承租人留宿他人有什么规定?

房屋承租人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违反规定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中应承担什么义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公约,对居住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装修情况该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装修活动情况定期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修活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居间、代理以下三类的居住房屋的租赁业务:(1)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 公共租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3)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居住房屋内应配备哪些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等。居住出租房屋应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应选用3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还应当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

十九、是不是所有房间的窗户或阳台都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可以设置,但所有的金属栅栏必须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以便紧急情况下顺利逃生或救援。

二十、对居住房屋内的疏散楼梯有什么具体要求?

在数量上,要求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多层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三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当设置逃生绳。在材质上,要求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多层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二十一、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停放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不可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是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按照《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从以往火灾教训情况看,集中停放点的设置应注意:与疏散通道之间有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和有毒烟气通过各种渠道蔓延至出租屋内;要设置充电专用插座,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要落实人员经常组织巡查,对随意停放,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应在超30人出租房内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安装简易淋喷装置。

二十二、居住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该如何设置?

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PVC)管保护。

二十三、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该如何安装?

设置范围: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居室达到10间或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或者10个以上的;设置区域: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选型要求: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皆可。

二十四、对居住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是否有其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

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居住房屋出租人(包括转租人)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处罚,出租居住房屋还可能被临时查封。

满足公共活动场所界定条件的出租房(出租居室达到十间及十间以上的,或出租床位达到十个及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包括转租人),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居住出租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上述居住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经通知房屋出租人(包括转租人)采取措施消除,其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可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对该居住房屋临时查封,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此外,单幢或者毗邻的出租居住房屋内,同时居住的承租人数超过100人(含),或者同时居住的承租人数超过20人(含)且人均使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如存在火灾隐患,经通知房屋出租人(包括转租人)采取措施消除,其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也可以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最新动态

下城区司法局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G20峰会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保障G20杭州峰会的总体部署,落实“峰会杭领[2016]3号”和“杭司[2016]6号”文件要求,主动对接、科学有效地做好峰会安保和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为胜利举办G20杭州峰会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现就做好下城区司法局服务保障G20峰会工作,下城区司法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服务保障G20峰会的重要意义

主办2016G20峰会,是中央从国家发展大局和外交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我国拓展全球治理发言权、抢抓国际规则制定权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中央将峰会落户杭州,是交给杭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体现了中央对杭州最大的政治信任。作为杭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区,也是杭州市的中央商务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先行区,和谐社区建设的示范区,推进国际化建设,下城区义不容辞。司法行政承担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三大职能对于维护峰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全局上下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服务保障G20峰会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主动作为”的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主动服务、敢于担当,权利保障G20杭州峰会的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确保此次峰会办出特色、取得最佳的成效”重要指示,省委书记夏宝龙“标准要高、速度要快、作风要实、效果要好”要求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赵一德“四个最、四个满意”承诺,以及区委书记陈卫强“四个国际化”(金融国际化、贸易国际化、服务业国际化和文化国际化)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服务保障G20峰会这个圆心,以“一个全力做好、三个坚决防范”(全力做好峰会法律服务保障、坚决防范“两正”人员严重重新犯罪、坚决防范因调解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抓手,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努力为护航G20峰会做好积极贡献。

三、工作措施

全局上下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法律服务保障等工作重点,全面落实G20峰会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严格特殊时期请销假制度,杜绝外出务工现象。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定人包案制度,落实管控升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逐一落实整改。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发挥区、街道两级监管指挥中心作用,推进面部识别和电子腕带作用,构建全天候、全时段、全过程监管体系。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善“菜单式”“互助式”“基地化”和“技能化”教育帮扶机制,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要以“夯实基础、强化监管”为重点,及时化解涉及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的各类矛盾,提高处理突发性案(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脱漏管失控现象,确保G20峰会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不参与上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坚决防范“两正”人员严重刑事犯罪发生。

(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具有专业特长和涉外经验的律师服务保障G20峰会,围绕峰会综合性法律事务、合同起草与审查、协助立法和制定规则、纠纷处理方面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围绕G20峰会重点项目,深入开展“律师进重点项目”活动,为峰会重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建设全过程,重点工程招投标和涉及峰会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保护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社区调解骨干,积极调解峰会项目建设、各项筹备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配合市律协对G20峰会涉及的法律顾问单位开展集中走访和法律体检,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充实“法律援助律师团”,将外语外事等特长律师纳入资源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适时开展“农民工讨薪”等法律援助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涉及峰会项目的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应援尽援、绿色通道、专项行动、对接协作”的惠民机制,深化“免审查”“零等待”“预约上门”“点援”等服务举措,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指数。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提高服务保障峰会的业务能力。开展矛盾纠纷百日攻坚大会战专项活动,全面排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涉及新疆人员、极端宗教信仰人员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信访积案。根据排查梳理情况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428个重点涉稳问题,积极参与配合,通过“定人包案”“条块协调”工作机制,集中攻坚化解一批重特大矛盾纠纷和陈年积案。从源头上预防社会影响面大、可能激化升级、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坚决防范因调解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组织开展“护航‘G20’,普法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明确宣传重点,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外国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为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培养遵守公共秩序、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利用门户网站、“下城司法”、“下城普法”一微两博平台和各类普法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地铁公交视频、电视电台节目、报刊杂志栏目等载体,面向重点人群、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开展护航G20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宣传峰会、服务峰会的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建好司法行政网评员队伍,加强网络舆论健康,做好舆情应对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峰会服务保障工作,成立由局长黄向阳为组长,副局长陈卫中、潘培生、宋致祥为副组长,科室、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的服务保障G20峰会领导小组。各科室、司法所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服务保障G20峰会作为今年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做好峰会安保工作的严峻形势,团结一致、凝聚合力,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峰会服务保障工作。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科室、司法所要根据省市区相关工作部署和局工作要求,结合业务工作,认真做好服务保障G20峰会的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需求意识,落实各项措施。按照基础排摸、全面攻坚、管控决战三个阶段,全面做好峰会服务保障工作。其中,基础排摸阶段(1月下旬至3月底),要全面排查本辖区、本单位特殊人群管控、社会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和系统内部人员思想,查找安全短板,对各类隐患问题能改立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出清单,制定方案,重点突破,确有困难需要局机关或者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第一时间上报局机关统筹安排。特别是“两会”期间,要全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两会”和谐稳定。全面攻坚阶段(4月初至6月底),要针对第一阶段排查梳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行一事一案,制定专门方案,落实专人包干,逐一落实化解。管控决战阶段(7月初至9月底),要根据上级相关部署,全面加强矛盾化解、特殊人员管控,全面提升应急等级、管控等级,确保特殊场所、特殊人群绝对安全稳定,为峰会的成功举办营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情况报告。各科室、司法所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场所管理、人员管控、矛盾化解、舆情应对、网络安全各项要求,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认真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分管领导,便于局机关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置。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确保系统内部的绝对安全。服务保障G20峰会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相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下城区天水街道成立G20法律服务先锋队

   为发挥律师作用,彰显法治力量,全力护航G20峰会在杭顺利召开,近日,天水街道召开“律师进社区”工作会议,并正式成立下城区天水街道G20法律服务先锋队。

   法律服务先锋队以街道司法所为主导,辖区7名社区律师为核心,配以社区综治干部、专职调解员等人员力量,以服务基层维稳安保为目标,做好日常群众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处外,侧重在涉法涉诉案件处置、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群体性事件处理等方面为街道、社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服务保障G20,法治护航不可少。法律服务先锋队的成立,着重发挥先锋作用,努力做到冲在G20基层维稳、纠纷化解工作的第一线,成为维稳维权的“生力军”,切实为G20峰会顺利召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风险防控

《刑法修正案(九)》打击恐怖主义,保障人权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九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人权,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针对反恐刑事立法,引入了专门概念;针对恐怖犯罪,刑九增设的5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此外,恐怖犯罪的刑罚也进行了完善。

  一、刑九引入专门概念

  专门概念是整个反恐刑事立法的逻辑起点,不仅为反恐怖工作指明方向,更影响着人权保障的效果。我国1997年刑法和2001年刑法修正案()相继确立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专门概念,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与谴责。

  刑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再次引入了一系列专门概念,包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刑法修正案()引入的核心概念,从而将涉恐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区别,进而采取特殊的刑事制裁措施。在涉恐犯罪的具体构成中,上述概念均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予以科学而准确地认定。

  二、严密犯罪体系

  刑法修正案()不仅拓展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更主要的是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强化了刑法在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方面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增设的5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是:

  1、刑法第120条之二,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

  2、刑法第120条之三,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3、刑法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4、刑法第120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5、刑法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还对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完善:

  1、修改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规定对于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修改刑法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状,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

  三、完善刑罚配置

  刑法修正案()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有罪名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完善。

  一方面,对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配置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选处罚金的不同刑罚,体现了“分化瓦解、区别对待”的理念。

另一方面,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第322条偷越国()境罪作为加重情节,规定行为人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在该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基础法定刑上,升格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热点评析

    杭州警方行政拘留7名大气污染责任人

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与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密切联动,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托,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打击工作。日前,对一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空气污染的厂家进行了处罚,共行政拘留7人。这是我市首次运用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为服务G20峰会安保工作大局,切实履行今年全市大气质量环境安保工作职责,20161月以来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会同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开展了为期两周的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行动累计出动执法力量120余人次,检查重点放在萧山、桐庐、富阳、临安、建德等大气排污企业较密集区域,共检查大气排放企业30余家,检查范围涉及电镀、印染、制砖、金属冶炼等多类行业。检查中发现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共有4家企业存在严重问题,如在锅炉烧煤环节未按时添加片碱脱硫不彻底,除尘布袋破损未及时修复,空压机停运等,这些企业均属未按规定正常使用除尘、防污设备,由此造成周边空气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针对这一情况,216日,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传唤了这4家企业的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富阳区富宇杰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桐庐县笑雪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等7人作出了行政拘留78天的处罚。同时,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还依法对无证无照的几家违法厂家进行了关停处置。

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夏国良支队长表示:杭州市公安局将保持与环保部门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最严的要求,最大的力度,最强的措施,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武器,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为国际峰会保驾护航。

同时,警方希望新闻媒体和市民朋友们一起来关心、关注环境问题,积极为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提供环境违法犯罪方面的线索,共同为建设美丽杭州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