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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服务》(总第二十三期)

发布时间:2016-09-10   来源:

下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            201695

 


本期导读

浙法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发文要求全省上下形成支持执行强大合力

我省拟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动用物业专项维修金修电梯将更方便

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最新动态

  浙江省十大法治事件和十大法治人物出炉

以杭州峰会为崭新起点 让二十国集团再出发——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的闭幕辞

风险防控

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

热点评析

  离婚了,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编委会

  任:     

任:

  员:王勤保  周旦平      夏家品   

执行主编:王勤保 

本期编辑:王勤保

 

浙法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8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其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拍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等诸多特性,使得司法拍卖变得更公开、更高效、更便捷。目前,我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但作为一种新事物,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也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规定全文共38条,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据悉,规定将于201711日起正式施行。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发文要求

全省上下形成支持执行强大合力

   日前,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发文,要求相关部门为全省法院继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加强执行保障,推动、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浙江法院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大格局已然形成。

   近年来,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浙江法院执行工作创新开拓奋力有为,信息化、网拍、案款管理等多项为民举措创全国之先,成效明显,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依然存在,协助执行和执行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执行效果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期望仍有差距。

   为此,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形成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高度重视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督促涉案党政机关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把不履行的行为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集中审核内容,纳入各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干部不宜当选的情形。将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指挥系统等基础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法院执行车辆、通信等装备保障,建立涉劳动工资债权案件周转金机制,保障劳动者尽快实现债权。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视频车辆监测系统积极协助法院对车辆的网络查询、查封和扣押。有关部门要对接法院执行不动产、存款等查控系统和惩戒机制。同时,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及时判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

   浙江省委、省政府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要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纳入对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和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法院建设网络执行查控和指挥系统,积极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改善法院执行工作条件。完善现有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完善财政支持、部门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人大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法院切实排除对执行工作的违法干预。

 

我省拟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动用物业专项维修金修电梯将更方便

   年久失修、屡屡困人,大量的电梯安全事故,都与日常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有关。对这些电梯安全“老大难”问题,浙江要“动刀”了。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记者从中了解到,针对涉及千家万户的电梯安全问题,《条例》拟进行多项补充和修改,以提高我省电梯使用安全度。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作有规定。比如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以及我省电梯使用和管理实际,此次我省在对《条例》修改中拟作增加规定,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人,夯实电梯维护保养责任。比如,相关拟修改条款规定,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

   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要进行监督检察,其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布。

   维修老旧电梯,很多小区居民都想到过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实际操作中却常常“碰钉子”,因为要申请并使用这笔资金,需要先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这关。否则,不管电梯安全隐患有多大,这笔钱都不能用。

   对此,我省拟通过这次修改《条例》,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绿色通道”,规定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虽然是应急状态下走了简易程序,但这样的使用也要公开透明。因此,《条例》拟同时增加规定: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

 

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安监局联合召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作重点发布。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这些重点单位如何保障安全生产实施,条例按照从业人员数量,对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面,分别作了量化的详细规定。比如规定,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就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50人以上不足百人的要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名以上;三百人以上的则要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配备。

   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条例还创设性地增加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内容,规定省安监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今年81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20163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91日正式实施。

一、慈善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会会,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但是,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较快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慈善组织建设急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已有慈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与慈善事业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慈善立法呼声渐长。全国人大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全会精神,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制定了慈善法这部高质量的法律。

   二、慈善法主体框架

   慈善法共12112条,法律框架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二个部分。具体而言,慈善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2.建立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3.明确了开展慈善募捐的主体范围;4.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5.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6.规范了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管理;7.将志愿服务纳入慈善立法;8.强化了信息公开义务和责任;9.完善了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等促进措施;10.打造了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11.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规范。

   三、慈善法诸多亮点

   一是界定了慈善活动。使用大慈善概念,将我国慈善活动由传统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内容扩展为包含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旨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二是确立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是慈善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

   三是鼓励慈善活动主体多元化。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要全面保护慈善组织、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了慈善募捐行为。慈善法限定慈善募捐主体为慈善组织,募捐行为只能是基于慈善宗旨。将慈善募捐明确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实施分类管理。对公开募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向民政部门备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慈善组织登记证书进行验证。

   五是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程序,降低了慈善组织成立门槛。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六是增设了慈善信托,丰富了慈善活动形式。慈善法在传统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等传统慈善活动方式之外,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改慈善信托设立审批制为向民政部门备案,降低了门槛,激活公益信托。

   七是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另一方面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益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从而推动政府和慈善组织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是加强慈善财产管理。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同时授权民政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进行规范。

   九是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为相关税收配套立法提供依据。

   十是全面规定激励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民政部门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国家提供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捐赠人可以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弘扬慈善文化。

   四、慈善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

   慈善法确定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对慈善组织开展日常慈善活动的监管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反法规的慈善组织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经政府批准查阅金融账户等措施;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的慈善组织相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对直接责任人罚款等等。总的看来,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中,民政部门都负有监管责任。另外,慈善法还赋予财政、税务、公安、监察、广电、网信、海关等政府部门相应的监管责任。

   慈善法赋予社会监督的权利。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渠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慈善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骗捐或者诈捐,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无故不履行捐赠协议、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新动态

浙江省十大法治事件和十大法治人物出炉

   在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下,84日下午,2006-2016年浙江省十大法治事件和十大法治人物正式揭晓。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余杭推行法治指数等事件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王盛、陈辽敏等10人当选十大法治人物。

  今年是法治浙江建设十周年。十年来,浙江省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发生了许多具有深远影响和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涌现出了一批时代典型人物。经省委同意,今年4月,省法学会、浙江日报社、浙江广电集团、《今日浙江》杂志社等4家单位联合开展浙江省十大法治事件和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

  自评选通知和公告发出到515日推荐活动截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组委会共计收到法治事件、法治人物推荐材料190份。经专家遴选、公众投票、评选委员会评选等程序,组委会最终评选出十大法治事件和十大法治人物。

  本次评选出的浙江省十大法治事件分别是:1、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浦阳江治理拉开我省“五水共治”序幕;3、武义县后陈村首创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4、浙江人大立法服务保障“三改一拆”中心工作;5、开展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暨“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6、富阳全面试行权力清单制度改革;7、舟山探索“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新模式;8、纠正“两张”叔侄冤错案;9、余杭推行法治指数;10、湖州市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

  当选浙江省十大法治人物的分别是:1、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公诉一处副处长王盛;2、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辽敏;3、湖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杨家埠派出所民警马长林;4、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孙炎明;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沈亚平;6、临安市板桥镇人大主席朱忠华;7、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张建民;8、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祥甫;9、义乌市司法局国际商贸城司法所所长陈津颜;10、诸暨市枫桥镇杨光照调解团队。

  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党组成员陆剑锋介绍说,入围的十大法治事件中,既有紧密围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中心工作的大事件,也有市级层面的改革与创新,还有县区党委政府的法治探索,甚至还有乡村的社会治理,“从省、市到县区、乡村,一级级延伸,从不同层次和侧面反映了我省法治建设方方面面所取得的成就”。

  值得一提的是,曾轰动一时的“纠正‘两张’叔侄冤错案”也在其中。记者了解到,其实各地推荐的典型案例有很多,比如杭州“5·7”飙车案、温岭杀医案、宁波地沟油案等,但最具有代表性的还是“两张”叔侄案,这起冤错案的纠正,对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树立公众法律信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获选的十大法治人物全是基层一线的干部群众,如“全国模范检察官”王盛,经办案件700余件、涉案千余人,且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他做到无一差错,件件办成铁案;被评为“感动中国年度人物”的孙炎明罹患脑癌,先后经历三次大手术,至今仍坚守在自己热爱的基层民警岗位上。

陆剑锋表示,此次“双十”评选旨在以典型事件和人物所蕴含的法治价值为引领,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同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浙江智慧。

 

 

 

以杭州峰会为崭新起点让二十国集团再出发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的闭幕辞

201695日,杭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各位同事:

  我们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围绕会议主题和重点议题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果的讨论,就加强政策协调、创新增长方式,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国际贸易和投资,包容和联动式发展等议题,以及影响世界经济的其他突出问题,深入交换看法,达成许多重要共识。

  第一,我们决心为世界经济指明方向,规划路径。我们认为,当前世界经济增长仍然乏力,增长动力不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以及全球性挑战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为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环境至关重要。我们要继续加强宏观政策沟通和协调,发扬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伙伴精神,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我们通过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进一步明确了二十国集团合作的发展方向、目标、举措,就推动世界经济增长达成了杭州共识,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描绘了愿景。

  我们认为,面对当前世界经济的风险和挑战,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运用好财政、货币、结构性改革等多种有效政策工具,既要做好短期风险防范和应对,也要挖掘中长期增长潜力;既要保持总需求力度,也要改善供给质量。这将向国际社会传递二十国集团成员共促全球经济增长的积极信号,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稳定。

  第二,我们决心创新增长方式,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我们一致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决心从根本上寻找世界经济持续健康增长之道,紧紧抓住创新、新工业革命、数字经济等新要素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并制定一系列具体行动计划。我们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商业模式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创新,推动创新成果交流共享。我们决定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制定了优先领域、指导原则、指标体系。《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的达成,将使我们在理念上有共识、行动上有计划、机制上有保障,有助于为全球增长开辟新路径,全面提升世界经济中长期增长潜力。

  第三,我们决心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提高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我们同意继续推动国际金融机构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强化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升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性和韧性。我们决心加强落实各项金融改革举措,密切监测和应对金融体系潜在风险和脆弱性,深化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气候资金领域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我们决定深化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税收促进全球投资和增长。我们就能源可及性、可再生能源、能效共同制定了行动计划,以提升全球能源治理有效性。我们就继续深化反腐败合作达成多项共识,决心让腐败分子在二十国乃至全球更大范围无处藏身、无所遁形。我们期待通过上述成果和举措,全面提升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结构的平衡性、机制的可靠性、行动的有效性,为世界经济增长保驾护航。

  第四,我们决心重振国际贸易和投资这两大引擎的作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我们同意充分发挥贸易部长会和贸易投资工作组的作用。我们共同制定《二十国集团全球贸易增长战略》,促进包容协调的全球价值链发展,继续支持多边贸易体制,重申反对保护主义承诺,以释放全球经贸合作潜力,扭转全球贸易增长下滑趋势。我们制定了《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这是全球首个多边投资规则框架,填补了国际投资领域空白。期待在我们共同努力下,在强劲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推动下,世界经济将重新焕发活力,经济全球化进程将继续蓬勃发展。

  第五,我们决心推动包容和联动式发展,让二十国集团合作成果惠及全球。我们第一次把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第一次就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行动计划,具有开创性意义。我们同意在落实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推动《巴黎协定》尽早生效。我们发起《二十国集团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倡议》,制定创业行动计划,发起《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决定在粮食安全、包容性商业等领域深化合作。这些行动计划和务实成果,将着力减少全球发展不平等、不平衡问题,为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重要努力,为全人类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认识到发挥好二十国集团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作用的重要性,认为二十国集团有必要进一步从危机应对机制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从侧重短期政策向短中长期政策并重转型。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的发展关乎所有成员切身利益,也牵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未来,只有顺应变革,与时俱进,才能永葆生机。我们决心合力支持二十国集团继续聚焦世界经济面临的最突出、最重要、最紧迫的挑战,加强政策协调,完善机制建设,扎实落实成果,引领世界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

  各位同事!

  在我正式宣布会议结束之前,我想向大家表示诚挚谢意。感谢你们对我本人和中国政府的信任,感谢你们在会议期间给予中方的支持、理解、合作,感谢你们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和二十国集团发展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作出的重要贡献。

  在我们共同努力下,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取得了丰硕成果,画上了圆满句号。我深信,这次会议将成为一个崭新起点,让二十国集团从杭州再出发。

  相聚美好而又短暂,很快到了我们要说再见的时候。会议结束后,我将参加记者招待会,根据我们在会上达成的共识,向媒体简要介绍会议成果和讨论情况。有些同事还要在中国逗留几天,有些同事很快将离开中国。我希望这次中国之行和西湖风光能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也愿借此机会祝大家旅途愉快,一路平安!

  最后,我宣布,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闭幕!

谢谢大家。

 

风险防控

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

  20151216日晚间,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公安部门官方微博先后公告,当地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以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根据著名财经媒体数据显示,截至2015128日,e租宝上线505天,待还余额为704.9亿元,投资人数84万人,尚在回款中的投资人数约为14.87万人。“e租宝”卷入人数之多、涉及金额之巨让人吃惊,其被调查也震动了整个金融行业,成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所爆发出的风险事件中最严重的一起。

  随着民众财富的快速增长、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扩大等原因,P2P、金融支付、投资等互联网金融高歌猛进,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行业的优胜劣汰与自我洗牌也在加速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不合规、不具资质的平台仍然存在,但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处于积极、健康的快速发展态势,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仍具重大意义。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鼓励态度,互联网金融仍然是当下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在拉动整体经济增长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突出问题的解决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

  一、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潜在影响及危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壮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倒闭、跑路屡见不鲜,有的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关门,有的因风控不到位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涉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等违法经营被查处。应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到这一阶段,整个行业开始进入一段事件阵痛期,并购、倒闭甚至跑路的企业会继续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择手段吸引投资者。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获取投资资金,利用权威媒体做广告增信、找政府官员背书、借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等手段,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吸引很多抗风险能力低或不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如很多金融机构将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了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匮乏的老年人群体,无形中透支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后续潜力。

  2、扰乱金融秩序。“e租宝”平台事件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民间融资平台借助于网络平台,有的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有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平台游走在政策边缘,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置监管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交易秩序,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影响投资者的信心。“e租宝”事件爆发后,很多投资者都潜意识中有一个印象“互联网金融不靠谱”,有的投资者已经将在其他金融平台投资的产品撤回,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都产生了重大的不利影响。很多投资者的后续投资行为将更加审慎或者干脆远离这个市场,这无疑是对金融市场的重大打击,很多企业也将因此失去一个更加灵活的资金来源。

  4、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项目往往涉及金额大、人员多、范围广,一旦出现类似“e租宝事件”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特别是一些普通投资者将自己平时省吃俭用、节衣缩食的积蓄投资到金融平台中,一旦他们的投资血本无归,可能采取各种手段甚至过激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e租宝”事件后,各地已经出现多起投资者集体游行、维权请愿的局面,还有投资者组成维权队伍到政府驻地喊口号、贴标语、拉横幅,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打砸事件,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自我约束和自我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构建完善,更多的金融企业是在市场上去竞争业务、取得盈利,但是风险的控制机制相对薄弱,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1、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众多平台为了保持自己的产品不被抢走以及增揽新的客户,以简单的收益率争夺市场,加剧了流动性风险。

  2、信用风险。客户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在投资者方面,未按照风险适当性原则,对客户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致未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3、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虚假承诺、误导销售等现象较为普遍,片面强调高收益,忽略风险提醒。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订立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

  5、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存在洗钱套现风险。金融平台交叉销售、交叉运作和交叉投资方向越来越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的特征,多方合作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在市场上也越来越多。由此带来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合同约定责任不清、变相监管套利、跨行业和市场的风险传递等各类问题及风险点。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存在着一定的缺位。各地监管部门应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着眼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确保投资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1、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保护是当前的薄弱环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投资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应该加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投资者者教育,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2、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的同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特定业务,比如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等,并将上述负面清单列入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3、加强金融平台资金监管。要求金融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等审核的责任,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同时要求金融平台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做好隔离,进行分账管理。设立风险保证金,当融资企业的项目超出约定时间还款时,该账户资金将专门用于弥补因融资企业的项目违约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并由托管机构定期发布风险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以往操作中,金融平台通过什么渠道披露信息、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制定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细则,披露的信息包括自身运营状况,如向投资者公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平台的合作机构以及资金托管机构信息;披露项目的信息,如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项目方资质、金融风险等。

   5、加强投资者的教育。从实践看,投资者普遍缺乏长期投资的心态,“e租宝”事件无疑给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巨大的警示。在金融产品创新不断、金融平台良莠不齐的当下,尤其应当教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除了提醒投资人“投资有风险”外还要告诫投资人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减少风险。

6、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根据现行法律框架,相当一部分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有金融平台违反基本诚信精神、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完善以及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风险,有关行政部门应进行适度监管,并可介入调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以恶意骗取资金为目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司法机关应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用法律的强制力规范行为的引导,逐渐消除金融平台的种种乱象,保护投资者利益。

 

热点评析

离婚了,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离婚纠纷最难处理的问题其实不是房子,而是孩子,因为掺杂了感情因素,不好用硬性标准来衡量。

  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权一直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但如果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都跟孩子比较亲近,而且都对抚养权寸步不让,孩子到底判给谁更合适些,这样的两难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抚养权纠纷中。

  宁波的韩女士将前夫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将之前由陈先生单独抚养孩子变更为双方“轮流抚养”,近日,法院判决此案。

  韩女士(化名)30岁左右,和陈先生(化名)结婚六七年,女儿还在上幼儿园。前年两人因为琐事,感情破裂,陈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也没有很大分歧,关键是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争着要。

  韩女士和陈先生都是宁波本地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低,而且两边的祖辈也都愿意帮着养,因此孩子跟着谁都行。法庭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宁波中级法院在综合考虑了韩女士和陈先生的条件后认为,孩子跟着陈先生能获得更优质的生活和教育环境,终审判决孩子归陈先生抚养。

  但是,在离婚案件执行过程中,韩女士对女儿实在割舍不下,跟陈先生又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女儿上幼儿园期间由她照顾,费用也由她承担,周六周日陈先生可以接走女儿。女儿上小学后,如果韩女士能为女儿安排更好的小学,则女儿继续跟着韩女士;如果不行,则女儿由陈先生接回,在户口所在地上小学,周六周日韩女士可以接走女儿。

  但这份“轮流抚养”协议在达成后并没有实际履行,今年3月,韩女士因探视权纠纷再次跟前夫对簿公堂,她要求每周末接走女儿,寒暑假期间,双方轮流抚养。

  法院受理后,韩女士又变更请求,要求按照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但陈先生不同意了,认为频繁探望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而且之前的和解协议已作废,应该驳回韩女士的请求。

  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宁波中院已经判令女儿由陈先生抚养,虽然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韩女士要求“轮流抚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韩女士每个月有1天时间可将女儿接走,探望后于次日送回。

  为什么孩子不是判给爸就是判给妈?

  “轮流抚养”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不是判给了爸爸,就是判给了妈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但只要父母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一般都将抚养权判归一方。

  “这是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做法。”宁波北仑法院的一名法官说,夫妻双方谁能得到抚养权,一个重要的裁量标准是,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毕竟对于孩子来说,稳定的环境还是很重要的。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实践中更好操作一些,即便发生了矛盾,责任也容易分清。

  “而‘轮流抚养’则涉及太多问题,比如轮流抚养的期限如何确定,多长为宜,孩子的户口放在哪边,一些关于孩子的重要事情,谁做决定?如果离婚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没有一个很好的沟通方式和渠道,或者是住得不够近,都容易引发矛盾,最终导致在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不好执行,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官说,正因为“轮流抚养”的后续问题太多,绝大多数法官在面对此类请求时,都慎之又慎,不会轻易下判。

  “轮流抚养”好还是“单亲抚养”好?

  但是,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和探视权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轮流抚养”的请求。

  前些天,重庆曝出首例轮流抚养案,在法律圈引发热议。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这对在抚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的离婚夫妻,最终在重庆市第一中院反复做工作的情况下,达成了“轮流抚养”的调解协议。为了避免双方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因理解分歧产生矛盾,调解协议还将探望的时间、地点、频率等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为了方便孩子就近入学,对“抚养权变更时的户籍变更”也作了特别约定。

  “轮流抚养”和“单亲抚养”到底哪种方式更好?综合网友观点,多数网友认为“轮流抚养”肯定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轮流抚养”更有利于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健全孩子的性格、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而且双方分担实质监护可以减轻单方照顾子女的负担。

  “可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宁波一位婚姻家庭律师称,“轮流抚养”对离婚夫妻的相处模式有较高的要求,比如要住得近,最起码同城;配合度要高,沟通要通畅,“可事实是,在离婚或者分居以后,伴侣之间的亲密关系已不复存在,配合度再高也高不到哪里去。倘若离婚夫妻之间长期对立,对孩子的成长不仅起不到帮助作用,反而容易给孩子带来困扰。”

  因此,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每一种抚养方式都有其优缺点,两者之间谁更好,并无定论,关键是要适合个案,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