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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服务》(总第三十一期)

发布时间:2017-12-12   来源:

下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            20171215

 


本期导读

 

◆浙法速览

● 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省政府修订《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杭州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 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重点解读

最高院新闻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司法大数据研究情况

◆最新动态

杭州首份《医疗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发布

● 全国首例开往国家宪法日的地铁启程

◆风险防控

   夫妻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解析

◆热点评析

上将张阳自缢身亡后,他的巨额涉案赃款怎样处理?

 

本期编辑:张锷

◆浙法速览

 

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是做好社会救助的前提和基础。为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和市卫计委按照“四级五类”社会救助保障服务框架思路,制定出台《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内容和刚性支出作出具体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三部分主要对专项救助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的管辖部门、社会救助家庭受理和认定程序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规定认定办法的释疑权限、细则制订和施行日期。

《办法》将传统的核对家庭“毛收入”转变为核对家庭“净收入”,明确规定可直接扣减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使家庭收入核定更贴近申请家庭的真实需求,精准识别社会救助救助家庭。《办法》还强化救助家庭衔接性,认定标准在原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圈”基础上,按照“四级五类”社会救助总体框架思路创制政策,即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服务保障圈,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五类社会救助困难群体。

《办法》对申请人提供16项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简化为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填写后的申请表(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合一)。在赡养能力核对上,以赡养人的自诉承诺为依据,不需其提供繁琐的材料。此外,《办法》创新就业帮扶渐退机制,规定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上述人员第2年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取得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2年后取得的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逐年递减。

 

省政府修订《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近日,省政府对《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第357号令公布实施。《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自201011日颁布实施,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和收费站管理、权益转让、收费管理、养护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此次,《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

一、增加收费标准优质优价内容,即第七条增加一款:“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促使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地加大养护投入,提升路况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一致,根据实际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费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

此次《办法》的修改,旨在加强高速公路管理,将收费标准浮动管理作为监督收费公路路况服务质量的手段,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的服务管理能力。修改后,收费公路遵循“优质优价”原则,即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现浮动管理。

今年以来,浙江公路一直致力于强化收费公路行业监管。上半年,全省出台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施意见,明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落实市级公路部门的监管责任,温州、嘉兴、湖州、衢州、舟山等5市高速路政大队实现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统一监管。同时,加大通报力度,对路况质量较差的高速公路路段、桥梁进行挂牌重点督办,上半年共完成400公里督办路段整治任务。

 

杭州市《杭州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统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诚信统计,在全社会营造起良好的统计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议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等规定,并根据全市信用工作的有关要求,杭州市统计局经局长会议通过,颁行了《杭州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市统计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法治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统计信息管理处、数管中心以及各相关专业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杭州市统计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统计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示工作。并对统计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认定标准、程序、向社会公示期限、错误信息更正及对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失信单位将采取四项惩戒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中要求诚信信息、失信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级统计局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统计局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信用公示专栏,公示的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关统计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办法》中还具体规定了各级统计局应当对被其它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失信单位所采取的惩戒措施:(一)将失信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二)在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工作中,对失信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认定;(三)取消失信单位参加政府统计工作评优评先的资格;(四)及时撤销失信单位已获得的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杭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简称互联网自行车)始于201611月,自本土品牌“骑呗”开始在我市投放,至今年3月份,OFO、小鸣、永安行、摩拜等7家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集中进入杭州市场;后又有由你、酷骑、名天动力3家运营企业入杭。目前,全市共有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10家,车辆数量约44.86万辆。不可否认,互联网自行车在解决市民群众“最后几百米”出行问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杭州市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指导思想、主体地位、基本原则、经营准备、经营管理、风险防控、限制和退出机制承租人义务、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社会监督等内容。《指导意见》阐述了互联网自行车涉及的三方主体:经营者、承租人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经营者需要完成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在经营管理中要对承租人实名登记,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切实记录互联网自行车的使用人员,减少因使用主体的原因造成事故的概率;经营者还要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挺好秩序管理工作、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确保承租人能够更安全、方便、快捷地获得服务。

《指导意见》也对承租人提出了要求,要求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还在附则中规定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分考虑了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


 

◆重点解读

 

最高院新闻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司法大数据研究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专题研究暨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上线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总经理王珩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许建峰主任重点介绍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的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情况。以下为其发言重要内容。

2013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科学院时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2015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要求“通过促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释放技术红利、制度红利和创新红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吹响了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号角。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新要求,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大数据工作以及智慧法院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大数据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分重视司法大数据的汇集、管理、研究和应用工作。按照周强院长“充分利用审判大数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决策”的要求,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构建了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简称“大数据平台”),成立了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以创新作为驱动发展的第一动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是201611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组建的以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为主导,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新浪公司和华宇公司参股的现代企业制研究机构。201773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正式定名。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发展使命是成为世界一流的司法大数据管理者、研究者和服务者,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其定位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智慧法院研究中心。论证设计智慧法院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评估智慧法院总体建设进程和建设效果,为全国智慧政务、智慧司法建设提供顶层咨询服务。二是司法大数据分析中心。推进司法大数据资源的汇聚、管理,以及与国家信息资源的融合运用,提供多样化司法数据分析服务。三是司法人工智能研发中心。推进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深度学习、知识发现等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助力法院信息化系统创新发展。四是社会治理研究中心。针对新时期社会治理发展规律和发展特点,从司法大数据视角开展专题研究,有效支持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与体系形成和精准化社会治理能力形成。五是经济社会司法大数据服务中心。推进司法信息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预警和风险防控、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提供司法大数据服务。六是法院信息化集成评估中心。组织开展法院信息化系统的集成、测试和评估工作,确保法院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七是司法信息安全中心。提供司法信息化领域的信息安全咨询和测评服务,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八是司法大数据人才培养中心。为法院信息化业务培训、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提供全方位支持。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在智慧法院总体设计、人工智能应用、涉诉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评估等诸多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此次发布会上介绍的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成果,就是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为主体,联合各方力量形成的。通过一系列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贡献了积极力量。

一、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之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强领导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法院从2013年起开始建设针对审判执行数据的司法大数据平台,每5分钟自动汇聚全国3523个法院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历经全国法院全覆盖、案件数据全覆盖、统计信息全覆盖三个递进阶段,建成了涵盖数据管理、共享交换、数据服务三大功能,具有实时自动、一数一案、协同共享、动态交换、无缝交联和深度应用等特征的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和跨业务司法大数据平台。截至目前,已累计汇聚1.3亿件案件信息和相关司法人事、司法研究、司法政务、信息化管理、外部数据等信息资源,成为全球最大的司法信息资源库。

现在屏幕上显示的就是正在为全国31个高院和兵团法院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全国四级法院每天大约产生78万件案件数据,每5分钟实时自动地汇聚到平台。地图上的航行线形象展示了各地法院案件数据的动态汇聚过程。

全国法院案件数据的实时汇聚,联通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的“数据孤岛”。依托这一平台,全国法院每天新收案件、已结案件一目了然,这些案件数据都能够追溯到具体案件详情,包括审理阶段、收案和立案信息、当事人、诉讼费及承担情况、案件审理情况等详细内容。基于实时数据汇聚的收结存分析服务,可以很方便地实时获得全国各级法院收案情况,例如,今年111月全国基层法院中收案量第一的是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收案总量13万件,中级法院中收案量排名第一的是广东深圳中院,收案总量为3万件。基于这些案件信息,可按月、按年自动生成全国法院的审判态势分析报告。自20156月以来,最高法院审管办每季度两份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态势分析报告》所使用的数据,均源于该平台,大幅提升了审判态势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丰富性,赢得了一致肯定。2016年,人民法院基于该平台面向全国3500多个法院全自动生成47万张报表,超过1000万统计数字和1亿个案件信息项,并且自动建立了法院、报表、案件的三级关联印证机制,创造了司法统计历史上报表数量最多、一次性服务单位最多、生成效率最快等“三个之最”,实现了司法统计由传统人工方式向全自动生成模式的革命性跨越。基于这些数据资源,可常态化开展一系列社会重大关切案件的监控和监管。通过司法人事数据和案件数据的关联融合,已经建立了“人与案、事与人”相关联的人事绩效管理体系,为发挥绩效评估在法官员额制改革效果分析、审判资源配置等方面提供了必要支撑。也正是这个平台,为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工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数据支持。以前,开展一项专题实证研究,需要全国各地到处调研,收集不同地区的案件数据,有的还需要发放大量调研表进行统计,一项专题实证分析往往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现在,基于自动汇聚的司法大数据资源,几分钟就可以自动生成一份数据报表,一个月就可以完成4-5份深度专题研究报告,多项专题成果摘要上报党和政府决策部门。

二、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之本——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社会治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情况,已日益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晴雨表”、“风向标”。婚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能够客观反映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情况,买卖合同纠纷、贸易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商事案件能够客观反映国家经济发展相关情况,暴力犯罪、两抢一盗、金融诈骗、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等刑事案件也客观反映了社会治安相关情况,等等。通过对海量、动态、高增长、多元化、多样化司法数据资源的高速处理,可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有效支持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有效支持优化完善社会治理架构和模式,提高公共决策能力。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以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为主线,以数据资源共享为纽带,广泛协作全国法院、研究机构、公司企业等研究力量,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工作。截至目前,已形成各类专题研究成果130余项。

在服务人民群众方面,针对离婚纠纷、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危险驾驶、未成年人犯罪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主题开展专题分析,对案件高发地域、犯罪手段、犯罪规律等案件特点进行揭示,为社会大众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提供有效参考。例如,《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专题研究表明, 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较2015年同比上升51.47%。国内作案高发地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境外作案高发地多集中在亚洲,其中,以东南亚国家居多。案件当事人年龄多集中在20岁至34岁。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48.59%的案件为电信诈骗,59.47%的案件为网络诈骗。其中,8.06%的案件涉及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诈骗方式上,通过发布虚假广告骗取受害人钱财的案件占比为42.73%,通过冒充熟人骗取受害人钱财的案件占比为29.52%。在网络诈骗案件中,通过提供中奖号码或其他增加中奖几率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为47.71%,通过聊天软件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为33.62%。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在《未成年人犯罪》专题研究中,通过分析2015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62.63%的案件被告人为初中生。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家庭多存在各种不同因素,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上述这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专题成果,已有8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发布。今天,我们将借此次发布会正式发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涉黑犯罪》、《互联网司法大数据热点专报》等专题成果。

在服务审判执行方面,通过对类案、新法施行效果评估、法律适用情况等进行专题研究,为法官案件审理、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制定等提供参考。例如《离婚财产纠纷类案同判专题》研究分析表明,性别因素基本不会单方面影响财产处理的结果。但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离婚的,因其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在财产处理时,往往会予以照顾。而针对离婚案件中的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子女生活、居住的稳定性和受教育的便利性等因素,在房产处理时往往会优先考虑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如在《刑事诉讼法施行效果评估》专题中,数据表明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一审案件中被告人的审前羁押率由2012年之前的68%下降至2015年的61%,下降了7个百分点。而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有明显提升,从2012年之前的22%提升至2015年的38%,提升率高达73%

在服务司法管理方面,通过对审判态势、员额制改革、跨行政区划法院、院庭长办案、审判质效等方面的专题分析,为常态化审判管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定量化人员绩效评估、司法体制改革等提供科学决策支持。例如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效数据分析报告》中,通过定量化分析显示,全国法院院庭长人均办案量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后逐年增长,2016年人均办案量较2015年增长28.64%201719月院庭长办案量较2016年同期增长32.28%,客观反映了全国各级法院院庭长重回审判第一线的基本趋势,为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监督和效果评估提供了数据支持。同时,通过选取东、中、西部第一、二、三批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就其改革前后年人均结案量、审理周期等质效评估数据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改革后全国法院年人均结案数均有大幅增长,其中甘肃省由改革前的年人均结案50.96件提升为109.42件,增长1.15倍。改革后年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审判效率有所提升,较为明显的是山东省改革后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107.86天下降为83.21天,下降比例22.86%。同时,案件审限内结案率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后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94.97%提升为97.94%,增长3.04个百分点。这些数据对于我们客观评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把握下一步改革方向重点起到了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

在服务社会治理方面,结合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社会大众生活情况,对相关案件变化动态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度关联分析,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预警、预测和评估支持。例如在《从司法大数据看社会治安防控》专题研究中,通过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显示,全国“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014年同比下降0.88%2015年同比下降6.98%2016年同比下降1.24%2017年上半年进一步同比下降2.31%,案件量连年下降的趋势十分明显,显示出在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近几年全国各地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感普遍明显上升。对2013年至20176月新收拐卖收买妇女儿童一审案件趋势进行分析表明,全国新收拐卖收买妇女儿童一审案件2014年同比下降11.44%2015年同比下降18.48%2016年同比下降3.41%2017年虽有上升,但增幅仅为0.25%。整体上,2013年以来此类案件下降趋势十分明显,显现出国家在保障妇女儿童安全方面成效显著。又比如在《从司法大数据看生态文明建设》专题研究中,通过数据分析显示,2013年至20176月,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类案件原告为自然人的占比92.48%2015年,环境保护相关民事案件原告为自然人的案件量增长42.14%2016年进一步增长9.93%,显现出公民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参与度越来越高。

三、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之道——全方位提升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和服务水平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这一语重心长的告诫体现了对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调研时进一步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司法工作特点,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鞭策鼓舞和殷切期待。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尽管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方向形成了130余份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成果,积极探索了运用司法大数据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工作无论是广度深度还是方式方法都处于起步阶段。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从以下方面不断完善提升。

一是进一步打通渠道,丰富数据资源。在已经建成全世界最大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庭审音视频、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等数据资源的汇聚力度,提高与银行证券、国土资源、工商企业、海关等国家信息资源的协同能力,持续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把司法信息资源库打造成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生生不息的数据宝藏。

二是进一步创新技术,提高研究水平。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的驱动作用,开展基于语义的复杂案情分析、案件特征深度学习、基于案件趋势的社会治理预警预测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构建司法大数据知识库,提升专题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逐步实现司法大数据服务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全面、精准支持。

三是进一步扩大协作,拓展研究方向。继续坚持“小核心、大协作”的专题研究模式,对内鼓励法官、司法管理人员从实际业务需求深度参与专题研究,对外积极探索与高校法学院、研究所等法学专业团队的合作与交流,将研究视角深入到国家与社会治理各个维度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为司法大数据驱动社会变革,改变治理方式,防范社会风险,拓展公共服务,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提供支持。

新时代催生新思想,新理论引领新实践。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司法大数据研究工作必将展现出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新动态

 

杭州首份《医疗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发布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杭州地区首份《医疗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杭州市上城区聚集了21家医院,其中5家为三级甲等医院,6年收诊总量达到7254.6万人次。诊疗总量大,难度也大,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自然相应上升。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上城法院受理医疗纠纷类案件366件,审结381件(含旧存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收案总数的85%,并且涉诉医院就集中于这5家三甲医院。此次,上城法院6年来审理的医疗纠纷类案件为实证基础,总结梳理了医疗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经验,发布了杭州地区首份《医疗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白皮书针对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从司法层面给出了建议。率先从医疗纠纷化解为切入口,为推动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白皮书中总结了发生医患关系纠纷的四个主要矛盾:

一、沟通不畅

医院方:医院和患者沟通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医院未告知或迟延告知患方治疗方案、病情及诊疗风险等。

在诊断后,医院应及时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在实施有风险的诊疗行为前,应向患者或家属明确告知,让患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诊疗;另外,某些疾病存在多种治疗方案、用药方式,在各种方案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医院应告知患方,由患方自行选择。

患者方:对自身疾病认识的不足和对损失程度的过高估计是主要问题。

部分患者对于医院及其诊疗行为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对诊疗结果不能客观看待,导致了部分医患纠纷的产生。当然,患方不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对自身疾病了解不充分属于正常现象,但个别患者对病情认识严重不足,对诊疗风险理解明显欠缺,认为疾病无法治愈必然是医院过错所导致,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

二、诊疗不当及对医生缺乏信任

医院方:在医院为过错方的案件中,医方最常见问题是诊疗不当,主要体现在:缺少应有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不及时、护理不足等。

其中,缺少应有的诊疗行为又包括应做检查的遗漏、应予实施的诊疗行为未予实施、诊疗环节的遗漏等;对于某些重症患者及特殊病情患者,其病情状况需及时关注、及时处理,方能不贻误治疗时机。

患者方:不遵医嘱、不配合治疗也是常见问题之一。当患者经过长期治疗过程后病情没有好转,某些患者及其家属会因此对医院的诊疗方案产生质疑,缺乏信任,进而不配合治疗,导致自身疾病的恶化;而某些患者因为不信任医院,不认可医院的诊疗行为,故意不遵医嘱,也会导致疾病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已对患者实施了正当的诊疗行为,仅因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导致损害结果,则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疏漏

医院方:包括病历等资料书写不完善、保管不当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病历由医院制作、保管,如有重要病程记录缺失、重要部分病历被涂改,医方需作出合理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患者住院期间因医方过失发生意外事故的,医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患者方: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部分患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缴纳医疗费用、不及时腾退病床等,也会导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仅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也会影响其他病人的诊治。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弥补患者方专业性弱,知识和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上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特色举措。

一、组建了医疗纠纷专业审判团队

任命7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引入8名医疗特邀调解员,辅助医疗纠纷类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不懂法?没关系,法官会详细解释,不懂医?也没关系,任何医疗问题都有第三方专业人士解答。

二、设立了医患调解工作室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医疗调解委员会组织医患双方调解、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

目前,上城法院已联合上城区卫计局设立了医患调解工作室,以进一步促进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三、第三方鉴定专家视频出庭,直面医患答疑释惑

上城法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引入互联网+模式,允许鉴定人与法庭远程连接,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庭审。采用此种出庭方式时,原、被告及审判人员均可通过视频与鉴定人直接对话,患者一方对医院治疗方式有疑问或对患者病情不了解的,都可以向鉴定人询问,由鉴定人当庭答疑解惑。

目前,医患问题是社会上一个经常被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规定在我国侵权法中。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问题一直以来存在诸多难点。此次,上城区法院发布白皮书,对以后司法途径解决医患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全国首例开往国家宪法日的地铁启程

2014124日是我国的首个宪法日,今年是我国第4个宪法日。近日,浙江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联合杭州地铁集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普法办等单位,在杭州地铁2号线开通了全国首列普法地铁专列。开通该专列是开展法治宣传的一项创新举措,普法地铁专列包含对宪法等法律知识,以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律服务、惠企便民活动的宣传,让市民乘客在乘坐地铁的同时,也接受了一次特别的法治宣传教育。

普法地铁专列一身最炫中国红的车厢外标有“开往国家宪法日的地铁”的醒目大字,充满了宪法法律元素,车门上印着呆萌可爱的普法卡通形象“晓法”和“阿普”。专列各个车厢分设不同的主题,包含宪法、民法总则、党的十九大精神、公共法律服务及惠企便民二十条等司法行政主题。

宪法主题车厢,主要展示宪法精神及宪法发展历程。车厢顶部,以画卷的形式描绘时间轴,展示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车厢两侧区域详细解读宪法内容;车厢中还穿插着杭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宣传海报、“我与宪法在17”网络学法活动海报、“宪法伴你一生”等宣传漫画。民法总则主题车厢,以多幅色彩明快、寓意深刻的原创漫画解读民法总则,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让民法更亲民,让普法更有温度。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车厢,整体车厢设计营造出庄严辉煌的气氛,车厢里张贴了摘自十九大报告的法治标语: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公共法律服务主题车厢,集中展示了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的亮点举措,还介绍了“12348浙江法网”,为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惠企便民二十条主题车厢,以2017年省司法厅制定出台的司法行政惠企便民法律服务二十条举措为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开展惠企便民的亮点举措和成果进行宣传展示,让乘客们能更深入地了解司法行政各项职能。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12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它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通过设立专门的纪念日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风险防控

 

夫妻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解析

许多人结婚前都会先买房,但有时就算房产证上写了双方的名字,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一定为两人共有。围绕着夫妻间房屋所有权归属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只写他,她也出了钱,万一之后闹纠纷,怎么办?

2、小夫妻,两个人名字都写上,是不是让人觉得这婚姻才开始,就彼此不信任了?

3、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下面通过一个案件来进一步分析夫妻间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相关问题。小王有一个女朋友小李,准备结婚。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小李说,即使小王独自全款购房,也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结婚了!小王该怎么办呢?

当房产证上只有小王一人名字时,面对三种不同的情景,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差异。第一种:小王在同小李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小王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王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第二种:结婚前,小王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小王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属小王,结论是不一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结婚前小王买房,房产证就他自己的名字,结婚后俩人一块生活还贷。两人离婚以后,房屋如何处理可由令人商量决定,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法院可以判房子归小王所有,没还完的贷款成为小王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小王补偿小李;第三种:婚后小王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小王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结论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当房产证上写有小王、小李两人名字时,面对三种不同的情景,房屋所有权归属又存在差异。第一种:房屋由小王在婚后全款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就属于小王一人?结论不一定。小王在同小李结婚后,小王利用婚前财产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离婚,如果说小李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小王。第二种:小王、小李俩人婚后一起贷款买房子,房子属于俩人?答案为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小王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小李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凑首付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第三种:婚后,小王的父母出钱买房,房产证写了小王、小李两人的名字,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属两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小王、小李离婚时,小王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当房产证上不仅有小王、小李的名字,还有小王父母名字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相对复杂。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升值、贬值有所有人共同承担。若小王父母仅是缴纳了房屋的首付,剩余由小王、小李婚后收入还贷。那么婚后还贷部分仅有小王、小李共有。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进行析产,根据析产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热点评析

 

上将张阳自缢身亡后,他的巨额涉案赃款怎样处理?

2017828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进行组织谈话,调查核实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接受组织谈话期间,张阳一直在家中居住。1123日上午,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那么,张阳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赃款如何处理呢?追缴工作是否会随着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调查的案件将不再被起诉,其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认定为赃款和违法所得的财产,将继续被法院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力度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追赃“特别程序”以及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完善出台,腐败分子过往“权能生钱,钱能生权”的权钱交易之路,已经越来越少、越来越窄。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7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贪污贿赂等五类重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情形时如何追赃,进行了明确。这五类犯罪中的所得,不论是用于买房子还是投产业,不管如何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以及变得更值钱,都将认定或推定为“违法所得”,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均可以申请予以没收。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剑指何处?一句话:尽最大努力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但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是很少的。除了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条件外,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为此,2017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以期规范、推进这项“特殊程序”的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这一程序适用的范围,解决了最根本的适用前提问题,对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该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既秉持了保障该特殊程序的立法宗旨,又能够有效避免该特殊程序被滥用,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都有哪些违法所得没收的先例?记者梳理发现,在徐才厚、任润厚等案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曾经依法适用。

201410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5315日,徐才厚因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徐才厚病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徐才厚病亡后,对其涉嫌受贿犯罪案如何处理?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才厚病亡后,军事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20176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任润厚并没有出庭。因为早在2014829日,任润厚被宣布调查;1个月后,他即死亡。在任润厚死亡后近3年后,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开庭,出庭的还有本案利害关系人任某、袁某。

扬州市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2001年至2011年,任润厚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政府副省长期间,涉嫌受贿人民币198万多元;涉嫌贪污人民币69万多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人民币1209万多元及部分外币、物品。任润厚死亡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77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95万余元人民币及部分外币合计人民币910万余元。有媒体统计,在任润厚之前,已经有10余位涉贪官员在死亡之后,被没收违法所得。这些不因腐败分子“一死了之”的实践,不仅仅是追回了数千万甚至数亿元赃款,也彰显了法治下的“一视同仁”与法律惩戒的威力,更体现了党和国家有贪必反、有腐必肃的鲜明态度,对于腐败行为必将“一竿子插到底”,不会让反腐败成为“烂尾楼”的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支持,坚定了我们赢得反腐败这场斗争的信心。